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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的要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类型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商标申请(以下简称商标网上申请)的有关措施和要求,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划定,拟定本步伐。 第二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该当遵守本步伐和国度工商行政打点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拟定的商标网上申请流程及其他相关划定。 第三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该当通过中国商标网(n)以商标局划定的文件名目、数据尺度、操纵类型和传输方法提交申请文件。 第四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卖力实、完整、精确地填写申请信息。 第五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申请信息以商标局的数据库记录为准。 第六条 商标申请人可以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署理组织治理。通过商标署理组织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视为商标申请人与商标署理组织存在委托署理干系。 第七条 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申请人,该当切合《商标法》第四条的划定,不违反《商标法》第十八条的划定,并具备在线付出商标申请费的技能条件。 署理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署理组织,应经企业挂号构造依法挂号并在商标局存案。 第二章 商标网上申请 第八条 由于技能原因,商标申请人或商标署理组织不得提交下列景象的网上申请: (一) 商标局发布的《自然人治理商标注册申请留意事项》所类型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 有优先权诉求的商标注册申请; (三) 人物肖像的商标注册申请; (四) 集团商标、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 (五) 指定利用的商品或处事项目没有列入《雷同商品和处事区分表》的商标注册申请; (六)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作为商标申请人或配合申请人,未委托商标署理组织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我国香港、澳门出格行政区和台湾地域的商标申请人参照本项划定治理。 (七) 其它暂不宜回收网上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 第九条 商标申请人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该当在提交商标网上申请时,利用本人或其委托的付款人的银行卡当即在线足额付出商标规费;商标署理组织署理商标网上申请的,该当足额预付商标规费。 商标局搪塞款方法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十条 商标申请人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局收到切合要求的电子申请书数据和足额缴纳商标申请费的信息视为该申请提交乐成;商标署理组织署理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局收到切合要求的电子申请书数据视为该申请提交乐成。 不切合前款划定的,视为申请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标署理组织未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商标申请人或商标署理组织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对其提交的商标申请举办查询。 第十一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提交乐成的电子申请书数据的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后,除商标网上申请是在试用过渡期内提交的或商标局划定该当递交相关书面申请质料的外,商标申请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标署理组织无需再就同一件商标申请向商标局递交书面申请书和其他书面申请质料,不然,视为另一件商标申请。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后,商标网上申请是在试用过渡期内提交的或商标局划定该当递交相关书面申请质料的,商标申请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标署理组织该当按商标网上申请流程的要求治理。《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递交期限有划定的,从其划定;《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递交期限没有划定的,商标申请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标署理组织该当按商标网上申请流程的要求治理 第十三条 署理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署理组织,该当妥善生存委托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有关书件该当经委托人签章。商标注册与打点事情需要时,商标署理组织该当自接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递交。 第十四条 商标网上申请的吸收时间为法定事情日的 8:00至16:30。但因故姑且调解的,将在中国商标网予以通告,并以通告中标明的时间为准。 商标网上申请的吸收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章 法令责任 第十五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因所提交的申请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禁绝确所造成的效果由其自行包袱。 第十六条 严禁向商标局的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发送计较机病毒或以任何手段举办网络进攻。因发送计较机病毒、网络进攻造成效果的,由其包袱相应的法令责任,并抵偿商标局因此所蒙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景象的,商标局将暂停其利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 (一) 违反本步伐第四、六、七、九、十三、十四条划定的; (二) 违反本步伐第十二条第二款的划定,未定期向商标局递交相关纸质申请质料可能递交的纸质申请质料与商标局的要求纷歧致的; (三) 提交的商标网上申请属于本步伐第八条所列景象的; (四) 自本步伐实施之日起,因拖欠商标申请用度导致商标申请被不予受理的; (五) 具有不诚信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 违反本步伐其它划定且情节严重的。 上述暂停利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的景象妥善办理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规复利用。可是,暂停期不少于五个事情日。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景象的,商标局将遏制其利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 (一) 持续2年内被暂停利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三次(含)以上的; (二) 具有本步伐第十六条划定景象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受理的业务范例和商标申请人直接提交网上申请的详细事宜由商标局另行通告。 第二十条 在商标网上申请试用期间,商标局回收对试用单元日申请量适度限制的做法,并按照实际运行环境慢慢放开限制。详细事宜另行通告。 第二十一条 本步伐由商标局认真表明。 第二十二条 本步伐自2009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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